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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三杯香茶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三杯香”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杯香”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三杯香茶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泰顺县茶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三杯香”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申请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协会审核批准。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符合三杯香茶“香高味醇、经久耐泡”的特有品质,产品条形细紧、锋毫显露、大小匀齐,色泽绿润;内质嫩香或栗香持久,滋味鲜爽丰厚,汤色绿艳明亮,叶底嫩绿鲜活。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产品氨基酸含量大于1.5%,粗纤维含量≤16%,水浸出物含量≥36%,干茶水分含量小于6.5%,碎末茶含量小于6%。
第六条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采摘应分批分次进行,采用提手采摘,不得掐采、捋采、抓采和带老叶杂物采摘;鲜叶质量要求芽叶完整,色泽鲜绿,匀净,芽叶大小在一芽一叶初展至一芽三叶之间,其中特级鲜叶要求一芽一叶初展至一芽二叶初展。加工器具应使用传统炒茶灶,及其他条形茶加工机械设备;加工过程应严格遵守“摊放、杀青、揉捻、二青、三青、辉锅、毛茶整理”传统工艺。
第七条 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5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派人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申请领取《证明商标准用书》;
申请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泰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工商管理部门申诉,协会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向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用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三杯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优先参加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对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对商标注册人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有优先办理续用使用手续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维护“三杯香”证明商标所指定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维护市场声誉;
接受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三杯香”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三杯香”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
保守协会的商标秘密,积极为协会提供相关商标假冒侵权信息或代为收集证据;
按规定缴纳使用证明商标的管理费用。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是“三杯香”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协会与“三杯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协会为保证“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协会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上使用与“三杯香”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三杯香”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泰顺县茶业协会
2009年04月10日